安防监控知识
电力电子|规范电子警察系统的执法行为
2017-03-15  浏览:42
安防之家讯:前言:电子警察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执法手段,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纠纷,缓解警力不足;而且对制止司机违章,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电子警察作为一种非现场执法手段,整个执法过程在法律上的适用性是非常重要的。不久前在北京出现的“杜宝良现象”,将电子警察执法的合理性讨论推向高潮。理性地看,电子警察执法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手段,本身没有不妥之处,公众对它的担忧和争议,也不在执法手段本身,而在于这一手段的使用应该严谨、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文。


一、强调电子警察的证据价值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员给予处罚,从而法律上确认了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这为电子警察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电子警察记录的图片或图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据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似乎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数码照片易于涂改伪造,所以不能作为处罚证据。这就涉及到数码相片或图片的证明力的问题,按照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具有同等的证据地位,同属于法定证据。其中视听资料是将电子计算机技术、激光技术、核能技术等成果与案件事实结合的一种证据形式。主要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的贮存资料和数据、录音、录象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是否存在。显然数码照片或图象是属于视听资料中的一种,也就是说,数码照片是行政诉讼法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其证据地位是不容质疑的,重要的是保证作为车辆违法证据的图片或图像必须保证其原始性。

从电子警察系统的技术原理上来讲,无论是数码相机还是摄像机,它们所抓拍的违章车辆图片都是通过光纤、电话线等方式向数据中心进行传送(采用光学相机、定期取回胶卷第一代电子警察系统除外),回到中心后经过人工的筛选和确认,获得违法车辆的牌照信息后,进入违法车辆数据库,作为违法处理的依据。这一系列的操作都是以抓拍获取的车辆违章图片为基础,而操作过程中作为依据的图片是数字化的图片,并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的硬盘上,严格的讲,它就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同时,从考虑到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出发,保证违法处罚部门的权威性及公正性,也必须保证违法车辆图片的原始性。

正因如此,我们在系统设计中专门应用了数字图片防伪水印技术,数码相机在拍照完成后,相机自身会在图片上加上数字水印。数码相片在未被更改时,数字水印会在图片文件的某些标准位置存在。如果该图片被更改过,由于JEPG文件在更改后存储必须经过一定的算法重新计算,其数字水印必将发生变化,通过对数字水印的判别,可判别违法图片的原始性。通过该技术系统可自动对水印进行辨别,有水印错误的图片自动予以删除。同时,目前正在设计分辩图片原始性的专用软件,可自动的对车辆违法图片是否经过修改进行判别,在有争议出现时给予违法者一个准确的答复,真正做到去伪存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二、重视系统对违法车辆的判定准则

对违法闯红灯车辆的判定标准是电子警察系统非现场执法的最重要标准,是整个系统能否发挥正确作用的最关键的问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对车辆违法闯红灯的定义,做到准确无误,才能使系统获取的图片证据作为处罚依据,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2004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定义“机动车在其对应红灯相位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为“机动车闯红灯行为”,且规定“机动车在其对应的黄灯或绿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因此,系统必须遵循上述规范标准对路口通行车辆进行判断。

系统对检测器埋设的位置进行了规定,主检测器埋设在紧靠停止线的位置,这样检测器就可以很准确的判断车辆进入停止线的时间;同时系统接入信号机的红灯信号,通过红灯信号检测线路对信号红灯状态进行判断,并与车辆信号进行比较。系统采用的车辆检测器为三态检测器,既可判断车辆进入、存在、驶出检测器的时间。三态检测器的使用,保证了系统可在每一辆车辆进入停止线的时候就获得信号,在接收到信号的同时比较信号灯红灯信号,如果信号灯红灯信号无效,系统根据三态检测器的信号等待该车辆驶离检测器,然后等待检测下一辆车。只有在车辆进入停止线时信号灯红灯信号有效,系统才会判定为其违法行为成立。

由于电子警察大多安装在市区路口,行人、自行车较多,经常会出现下述情况,当车辆在绿灯或黄灯时越过停止线进入检测器线圈,由于行人,自行车等外界因素干扰不能前行或不能很快驶出检测器线圈;当外界干扰因素去除时,信号灯转变为红灯。由于系统可对车辆进入停止线的时间及当时的红灯状态进行比较判定,可过滤掉上述车辆,确保满足系统“机动车在其对应的黄灯或绿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的要求。

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违法车辆进行记录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机动车在其对应红灯相位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为“闯红灯行为”,强调了车辆“继续行驶”的过程,因此,《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又规定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机动车压在或越过停止线的情况;第二和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整个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的情况;其中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够清晰辨别号牌号码。”

上述规定对系统设备拍照记录的要求很高,由于系统开始建设时尚无国家标准,建设初期只是简单的在有车辆违法时控制相机进行拍照记录。但由于采用了普通数码相机,相机快门时滞长,导致了相机拍照记录的违法车辆图片与车辆实际进入停止线的违法时间有一定间隙;由于车辆是快速移动的物体,违法过程图片上记录的违法车辆距离停车线很远,有许多行驶速度高的违法车辆在记录的图片上已驶出行人斑马线,很难将上述图片作为其违法证据对其进行处罚。

针对上述问题从2004年11月开始进行了技术方案重新设计,新方案采用单镜头反光数码相机,其突出的优点就是快门反应时间快,同时放弃了原有由计算机控制相机拍照的模式(此模式也会导致相机动作时间延时),直接采用新设计的控制板控制相机动作拍照。由于国内采用单镜头反光数码相机对违法车辆违法过程进行拍照记录尚属首次,无任何技术、经验可以参考借鉴。因此,抱着严谨、认真的态度,于2004年12月开始对新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测试。通过测试改进,系统获得了满意的效果。从结果上看,试验点上有60%以上的违法车辆违法过程图片第一张图片是压在停车线上的,且无第一张图片违法车辆已驶出斑马线的记录。由于单镜头反光相机本身的专业性能,图片效果大大优于原有普通相机拍照的效果。按照《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系统记录的图片有效率计算方法,有效率已超过《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图片有效率80%以上的标准。

四、人性化管理、从维护交通秩序和疏导交通的角度对系统进行改进

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发展趋势,电子警察参与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改善交通、避免车辆违法、减少事故,而不是“编外罚款机”和“收银员”。交通管理硬件上的先进,并不代表管理理念的进步,管理思想的跟进,也需要硬件和软件上的有机结合。

温州市路口信号灯均配有倒计时显示板,司机在等待绿灯信号通行时,会从倒计时显示板上获得信息,得知需要的等待时间,在等候的最后几秒钟提前发动车辆,在绿灯有效时通过路口,按照上述情况,车辆提前发动经常会在红灯的最后一秒或更短时间内进入停止线,但由于电子警察是按照硬件逻辑对违法车辆进行判定,必将判定该车辆为违法车辆并进行记录。从提高路口通行效率和增加通行量来讲,上述行为是有好处的,车辆并不是恶意违法闯红灯,如果不对上述车辆进行过滤,路口车辆通过时间势必增加,对路口交通的影响加大,有悖于建立电子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疏导交通的目的。

鉴于上述问题,系统设计增加了信号灯信号周期记忆功能,系统可自动记忆信号灯红灯周期时间,在信号灯红灯有效时间的最后0.5秒钟(该时间可任意规定)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系统不判断其为违法闯红灯车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五、结束语

先进技术设备的使用,不能对抗人的法律权利,这是一项原则。在现代执法中,虽然新技术和新设备日益增多,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法律是第一位的,技术和设备只是执行法律的手段,不能因为技术、设备的借口而忽视当事人的权利,更不能因此而取消当事人的权利。

《中国公共安全·智能交通版》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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