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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充分发挥漏电保护器保安全的作用
2016-06-22  浏览:31
安防之家讯:随着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农村用电越来越普及,这对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无疑是件好事。但由于诸多原因,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设备损坏和火灾事故也随之发生,且很难杜绝。因此,研究防止和减少农电事故,保证农民安全用电就成了农电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仅就如何充分发挥漏电保护器保安全的作用作粗浅探讨。
一、安装漏电保护器是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科学的先行者发明了电,继之又研究出了防止触电和漏电灾害事故的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就是其中的一种。它是当人体可能接触的电压值超过了安全值时,或人体的触电电流及其它对地故障的电流超过了允许值时,由漏电保护器自动切断电源,以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因此,在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器是防止人身电击伤亡事故和漏电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有效措施。
农电安全管理正反两面的大量实践证明:农电事故,特别是触电伤亡事故,几乎全部是在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或者是在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人为卡死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在漏电保护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每个乡、大部分村都发生过虽有触电因漏电保护切断电源而保证了人身或设备安全的事例。
二、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因低压线路不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频繁动作。不少乡、村低压线路因年久失修或树木竹子长入相间,或接户线、进户线绝缘老化破裂而漏电接地,漏电保护器频繁动作,使正在进行碾米、磨豆腐等用电中断,群众怨声载道。
2.有些漏电保护器产品质量不过关,跳闸后不能正常恢复,有些老式保护器没有自动恢复功能,跳闸次数多了,时间长了,电工懒于跑到配电房人工送电,使漏电保护器名存实亡。
3.有些村电工在漏电保护器频繁动作的情况下,将漏电保护器中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上的插头拨掉,或将零序电流互感器的插头用绝缘胶布包好再装上,导致无零序电流而不能跳闸。
4.有些村支书、村主任毫无法制观念,在漏电保护器频繁动作的情况下,迎合一些群众要求,强令电工将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或人为卡死,并且口头表态甚至出具书面保证,发生事故电工没有责任,由村里承担。
5.有些在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时,有侥幸思想,认为一两天不会出事,因而没有按要求装上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就送电。
6.有些村因经济困难,在漏电保护器不能再使用时,没有资金购买新的,就此退出。
7.有些老用户投运时没有装漏电保护器,尽管以后强调要装,但阴差阳错,就这么拖过来了,成为死角。
8.农村“双抢”期间,正是用电高峰期,也是农电事故多发期,电工忙了公事还得忙自己的事,一些电工或自己或受领导旨意将漏电保护器退出。
9.没有认真登记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和测试情况,无历史资料可查。
10.漏电保护器动作、拒动没有认真分析原因、找出经验教训。
11.县、乡两级管电部门对漏电保护器的三率(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讲在会上多,写在统计表中、检查落实少,在思想深处认为农村低压线路的现状难以达到部颁标准、有点履行公务之态。
三、保障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的对策
1.提高各类人员对安装漏电保护器重要意义的认识
(1)首先是使广大用户认识到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在低压线路漏电、触电的情况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可靠措施,从而自觉装设,当村用电保护器跳闸时,能正确对待,并积极协助村电工查找原因,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的氛围。
(2)使村电工、村支书、村主任认识到安装保护器是行政法规要求,擅自退出或人为卡死使之失效,是刑法第134条规定的“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受到刑法惩罚。从而使电工自觉按行业法规办,村领导积极支持村电工维护好漏电保护器的运行。
(3)县、乡供电企业要认识到严格要求是自己的职责,是对人民群众的真正关心爱护,绝不能迁就、随和、心慈手软。要从某些村保护器退出运行,村、乡电工或默许,或视而不见,甚至村领导担保出事负责,结果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受害者起诉乡农电站或村电工失职、侵权,要求赔偿的事件中吸取教训。
2.抓住源头,减少和防止低压线路漏电、触电的可能
由于漏电保护器是在线路漏电、触电的情况下保安全的措施,换言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求其次,我们抓农电安全,应该有超前意识和全局观念,即堵事故源头,在减少和防止低压线路漏电和触电上下功夫,这就要求:
(1)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重视农电安全,支持农电安全工作,建立县乡、村管理组织。
(2)低压线路一定要正规化、标准化,若老化陈旧,一定要按标准整改,这是保障农电安全的前提和硬件。
(3)加强低压电线路的维护管理,按电力法规解决好村民承包的山地林木、房前屋后风景林与低压线路的矛盾,防止电与树的碰撞。
(4)加强对村民室内线路、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的宣传和指导。村民家庭,以及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临时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器具应装设漏电末级保护,避免总保护频繁跳闸殃及全村。
3.提高村电工的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
(1)应充分认识安装和维护好漏电保护器的正常运行是村电工的职责,使其忠于职守,抵制任何使漏电保护器不能运行的行为。
(2)漏电保护器投运前要测试,运行中按规定及时检查试跳,运作后要及时分析原因,使漏电保护器的“三率”达到百分之百。
(3)维修或更换保护器时,一定要装上合格的新保护器再送电,消除怕麻烦或侥幸思想。
(4)县级供电企业应举办村电工漏电保护器专题学习班,提高其管理和业务素质。
4.县级供电企业对保护器的运行管理要严、实、高。
(1)坚决杜绝任何新老变压器户无漏电保护器而投运。
(2)对违规退出保护器运行,或人为卡死使之失效,应对电工或其指使者严肃处理,因此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县级供电要增设保护器维修点,乡农电站要配备足够备用保护器,以满足及时维修更换之需要。
(4)加强对保护器运行状况的检查,对总保护器每年至少在“双抢”和春节进行两次检查,发现误动、拒动的坚决撤下维修,对家用漏电保护器每月至少试跳一次。
(5)把考核漏电保护的“三率”作为考核乡农电站和村电工业绩的重要内容。
5.保证漏电保护器的产品质量
(1)厂家要严格质量检查,不断开发研制新产品。
(2)购买电力系统指定厂家的产品。
(3)家用漏电保护器应购买灵敏度较高的。
四、农电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在发挥漏电保护器作用中的地位和要求
1.农电体制改革后,将乡、镇农电站收编归县供电企业,村电工由供电企业统管,农村高压和主要低压线路由乡村自愿上交或无偿划拨给供电企业,这样,供电企业就由原来的电力行政管理者变成了农村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随之而来的便是由电力企业接收的电力设施若发生的触电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则由电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无论是从政治影响,还是职业责任和经济利益考虑,都给供电企业管好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2.管理模式应该是亲自安装、测试、查看、更换、维修、登记、分析,保护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
3.在编制上应配足漏电保护器管理和技术人员,在业务上要进行专业培训。漏电保护器检修点应每乡、镇都有。
4.在保护方式上,将《低压电力技术规程》中的“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主要用户的低压电力网可酌情增设漏级保护”中的“可酌情”改为“应”,由自由裁量型变为法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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