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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17-05-09  浏览:100
安防之家讯: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系统水电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完善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劳动者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精神,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劳动者和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三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电力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工程建设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施工安全的需要,建立、健全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等。

第五条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建设期和年度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后,组织落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职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方针、政策,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职工落实;讨论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安监机构是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机构,同时也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参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是否得当;必要的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是否得到落实;各施工项目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检查应使用检查表,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用“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通知各有关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第十条为加大工程项目安全投入,保证安全施工,项目法人要设立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其计列标准按建安工程量造价的5~7‰控制。安全措施补助费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方案,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批准使用。项目法人要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要把安全文明施工的状况和业绩作为选择工程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建立严格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业绩审查制度,在招标工作中进行专项审查。安全文明施工业绩审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近三年的安全施工纪录;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质资情况;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项目法人要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协调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在承包商进场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对其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劳务组织的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的规定,与各承包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对承包商的人员和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不合格的人员及违反规定私招乱雇的人员有权责令退场。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商分包行为的监督。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须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所属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和约定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也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劳务组织或劳务人员。否则,严格追究项目法人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要求承包商定期向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项目法人单位汇总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在工程设计、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都应纳入建设项目事故统计。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单位要按事故统计、报告的各项规定,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应该根据有关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说清楚”,并组织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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